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2352号
原告:陕西远大盛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远大盛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远大盛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大盛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534400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7200元,由原告陕西远大盛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