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7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梁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陕西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给付申请人人民币83000元,且申请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申请案款83000元全部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7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