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052号
原告:陕西中石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2FWL4B,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薇,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芳,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06493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中石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经审查, 2020年4月16日,被告**公司(转让方)与原告中石公司(受让方)签订《资质分立及其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协议书中对合同签订地无明确约定,故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要求移送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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