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10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顺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青云国际城40#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生收田,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青云花园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子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顺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鲁0784民初59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4执恢1035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