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1035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顺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青云国际城40#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生收田,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青云花园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子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顺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鲁0784执恢103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尚未备案登记),现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处置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本院可以强制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立江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娄圣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