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顺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103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顺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青云国际城40#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生收田,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青云花园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子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5××**号汽车一辆和鲁V1××**号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法律处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查封效力灭失;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