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风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与邯郸市风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82民初961号
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沙河市西环路西侧建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2MA08D91R7Q。
经营者:闫自红,男,汉族,1954年4月16日生,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辉,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邯郸市风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英才路5号3号楼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892786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邯郸市风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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