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风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路5号3号楼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8927861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7042160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风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款人民币1541997.4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820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机动车(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皖GL××××、皖GL××××、皖GL××××),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