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达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3319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宛君,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达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13层1316、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64342317A。
法定代表人:周才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达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