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2民初487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洲,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工业集中发展园区物流大道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龙,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奇,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通力公司)与被告**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濛阳交易市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人通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被告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龙、谭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人通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立即支付巨人通力公司电梯款660471.2元;2.判令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6047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就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工业集中发展园区物流大道中段18号的“**××期××号组团食品城”项目中的12台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事宜,向巨人通力公司购买电梯设备并委托安装,双方签订《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263404元,其中采购部分标的物价款为1884924元,安装总价款为378480元。合同签订后,巨人通力公司按约交付了12台电梯设备,2020年7月2日,全部12台电梯经**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20年11月3日,巨人通力公司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移交了全部电梯及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电梯安装款,在收到质量保函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的电梯设备款。现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尚欠设备款471231.2元、安装款189240元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答辩称,首先,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出具银行质量保函后才支付剩余款项,现巨人通力公司未提交《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也未出具银行质量保函;其次,案涉合同未完全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巨人通力公司应当提供培训服务,但其未按约提供,其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综上,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巨人通力公司、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签订《**物流项目二期2号组团食品城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甲方)向巨人通力公司(乙方)采购电梯设备12台,并由巨人通力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采购+安装)为2263404元。合同第十二条“验收、交付使用”约定:初验合格,由乙方向技术监督局办理电梯的相关检测、验收手续,以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视为电梯工程的验收合格。第十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验收合格,甲方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二年的设备总价5%银行质量保函,甲方接到乙方银行质量保函2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至设备总价的100%;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安装费用甲方支付至安装总额100%。第十五条“维保方案及条款”约定: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人员提供培训。
2020年7月14日,**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2份,对案涉合同项下的12台电梯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20年11月3日,巨人通力公司出具《电(扶)梯整机移交记录》,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含:1.整机12台;2.基站钥匙、轿内操纵器钥匙、控制柜钥匙各12把;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2张原件;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产品合格证各12张原件,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2本原件;5.用户手册12本,含电气原理图、电梯使用维修说明书;6.其他内容:电梯运行正常功能有效。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在该移交记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21年1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出具《质量保函》。2021年2月9日,巨人通力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将上述保函发送至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3月8日,巨人通力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保函送达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确认收到。
另查明,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尚欠巨人通力公司设备款471231.2元、安装款189240元,合计660471.2元。
上述事实有巨人通力公司提交的《**物流项目二期2号组团食品城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扶)梯整机移交记录》、《质量保函》、微信截图、快递运单详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对巨人通力公司出示的上述证据,因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认为,案涉《**物流项目二期2号组团食品城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关于案涉电梯是否验收合格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以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后视为验收合格,本院认为,首先,案涉12台电梯已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12台电梯经检验均为“合格”;其次,巨人通力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将电梯整机移交给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时,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材料一并移交,同时在移交记录中注明“电梯运行正常功能有效”,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提出异议,其在移交记录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应视为是对记录内容的确认;第三,巨人通力公司移交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登记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合法有效,表明案涉12台电梯已通过年度检验,可以合法使用,其功能与《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属一致。故案涉12台电梯应视为验收合格并予以交付,对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提出的未提交《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巨人通力公司是否提供培训服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的问题。案涉合同虽约定了巨人通力公司有提供培训服务的义务,但合同第十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中,对货款支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巨人通力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并非是款项的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巨人通力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的要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电梯并进行安装,培训服务作为附随义务,是否提供并不影响款项的支付,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可另行主张。故对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提出的巨人通力公司未提供培训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巨人通力公司已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移交了电梯整机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相关材料,并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出具《质量保函》,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故对巨人通力公司主张的要求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立即支付款项660471.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濛阳交易市场公司作为买受人,在付款条件成就后未及时向巨人通力公司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濛阳交易市场公司未支付货款实际给巨人通力公司造成一定的资金损失,巨人通力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故对巨人通力公司提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点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设备款的支付时间为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在接到银行保函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备总价的100%。巨人通力公司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工作人员送达了《质量保函》,但其并未提交向濛阳交易市场公司邮寄送达书面保函的相关依据,濛阳交易市场公司诉讼中亦表示未收到邮寄保函,故《质量保函》的送达应当以再次邮寄后,濛阳交易市场公司签收时间2021年3月8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即2021年4月5日前支付,故本案设备款违约金的起算之间应从2021年4月5日起算。根据合同约定,安装款的支付时间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安装总额的100%。巨人通力公司2020年11月30日将电梯整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移交给濛阳交易市场公司,应视为验收合格交付,安装款支付时间应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即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故本案安装款违约金应从2020年12月28日起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60471.2元;
二、**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712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89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9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由**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宋 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波罗
书 记 员 梁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