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397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锦上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1号茂业中心2214、22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锦上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