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2936号
原告:***,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西环路289号9号楼13层68号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新吾北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