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决定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356.90(以72834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3年12月6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将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车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再次通过上述网络平台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村(居)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但因未发现其行踪之故未能实际拘留。
五、因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在“今日头条”网络媒体平台发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