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386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创业A幢十层1011-10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37A。

法定代表人:范利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许莉红,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利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许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利航公司支付铺大理石余款10400元;2、判令利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利航公司支付铺大理石余款4969.9元;2、判令利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与利航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申报进度款,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己完成合格部分的80%进度款,验收后甲方办理结算款,待结算审核通过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95%的审核结算款,本工程保质期一年满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的审核结算尾款。”本工程于2016年5月10日验收后,双方办理了结算,结算总额为20020.09元,实际工程量结算款为19200元。利航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支付***8800元的工程进度款,还应付余款10400元(19200元-8800元=10400元)。到本工程全部验收完毕,且工程保质期已经过了一年,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利航公司一直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多次要求利航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

利航公司辩称:1、***提供的万宝广场A3屋顶花园铺装工程量的单据,并非最终结算单,应由双方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后,再确定万宝景观工程的工程款。2、利航公司已就万宝景观工程向***支付了18230.1元的工程款。至2017年12月12日,已就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屋顶花园景观装饰工程向***支付12800元。2015年9月22日,***与利航公司签订的《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屋顶花园装饰施工协议》,约定由***负责万宝景观工程的地面石材铺设等施工内容。2015年11月17日,利航公司支付工程款8800元。2016年5月10日,双方结算,利航公司应支付19200元。2017年12月12日,利航公司的总经理范利民通过微信支付***4000元,所以至2017年12月12日利航公司已就万宝景观工程支付12800元,利航公司尚欠***万宝景观工程款6400元。龙岩兴想江山名筑一标段2、3区景观装饰工程完成后(***向利航公司承包兴想景观的部分工程),利航公司向***多支付了5430.1元工程款,该款是利航公司向***支付万宝景观工程的工程款。所以,利航公司已就万宝景观工程向***支付了18230.1元的工程款,与***主张的万宝景观工程款仅相差969.9元。综上,***仅凭万宝景观工程不合规的结算单要求利航公司支付19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利航公司已就万宝景观工程支付了18230.1元的工程款,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利航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屋顶花园装饰施工协议》(以下简称万宝景观工程),约定由***负责万宝景观工程的地面石材铺设、石材外贴等施工内容。2015年11月17日,利航公司向***支付万宝景观工程款8800元。2016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万宝景观工程实际工程量结算价为19200元。2015年9月29日,利航公司与***签订《龙岩兴想•江山名筑一标段2、3区景观装饰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兴想景观工程),由***负责兴想景观工程地面石材铺设、石材外贴等施工项目。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兴想景观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为89569.9元。利航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4日、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26日支付***兴想景观工程款20000元、50000元、15000元、10000元,合计95000元。诉讼中,***认可利航公司多支付的5430.1元可用于抵扣利航公司应支付***的万宝景观工程款。利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利民于2017年12月12日以微信方式向***支付4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屋顶花园装饰施工协议》、施工清单、工程结算单,利航公司提供的付款通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龙岩兴想•江山名筑一标段2、3区景观装饰施工协议》、兴想景观石材工程清单、工程款申请表、付款通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6年5月10日,经利航公司与***结算,万宝景观工程实际工程结算价为19200元。利航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支付***万宝景观工程款8800元。***认可利航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的10000元工程款,除用于支付兴想景观工程尾款外,剩余的5430.1元可用于抵扣支付万宝景观工程款,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利航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范利民于2017年12月12日微信转账***的4000元,系用于支付尚欠***的万宝景观工程款,对此***予以否认,并认为该笔款项系范利民私人委托***干活支出的费用。该笔4000元的微信转账,显示的收款方为“***(万宝铺砖)”,并非利航公司主张的在该笔款项转账用途中备注“万宝铺砖”,因此利航公司辩称该4000元系用于支付***万宝景观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本院确认利航公司尚欠***万宝景观工程款4969.9元(19200元-8800元-543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96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芳

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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