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利民,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区园创业园A幢10层1011-1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37A。
法定代表人:*利民,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利民、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