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602号
申请执行人长汀县枫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枫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利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汀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5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委托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