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69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61号,身份证号91370982MA3CL4GT8N。

法定代表人:胡成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新兴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12759X2。

法定代表人:宁廷利,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0982民初69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申请人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泰安新泰支行账户内(账号:16×××66)汇入存款4927277.72元,目前余额为5000000.34元,并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5×××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账户(账号:37×××24)、山东新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0****58)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5×××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账户(账号:37×××24)、山东新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0****58)的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恒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