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2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旭,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新兴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廷利,经理。
上诉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就上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由新泰市人民法院出具相应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89.46元减半收取16,994.73元,由上诉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梦丽
书记员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