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6942号之二
原告: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新兴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12759X2。
法定代表人:宁廷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张天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玮,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61号,身份证号91370982MA3CL4GT8N。
法定代表人:胡成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彬、赵倩,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47.59元,减半收取2217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恒兴
人民陪审员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朱树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