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69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新兴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12759X2。
法定代表人:宁廷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2YY976。
法定代表人:张天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玮,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61号,身份证号91370982MA3CL4GT8N。
法定代表人:胡成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彬、赵倩,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0982民初69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新泰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恒蔬无疆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恒兴
人民陪审员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朱树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