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983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凯国际,身份证号码:372401196702015233。
申请人:**,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凯国际,身份证号码:372401196703262746。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玫瑰园1-3-202,身份证号码:372401197512303212。
被申请人: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路巴塞小镇门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36W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红辉,实际控制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75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1937140900041S000059的保担保函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5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