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1民初3504号
原告:***,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侗乡市。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侗乡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88118747。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36W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8160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嘉,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