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1民初3504号
原告:***,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侗乡市。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侗乡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88118747。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36W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8160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嘉,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佳林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