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某某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602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MB2C846088。 法定代表人伍兴球。 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景观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21718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971行审42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350844.96元及相关滞纳金。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 由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叶 渭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