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5783、2578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5205342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景观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21718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二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971行审1628号、(2022)粤1971行审285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50535元。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由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渭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