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1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抚顺中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683743136W,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21718H,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景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24××××45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