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中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683743136W,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21718H,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景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抚顺中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0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