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靖西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B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潘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盛宏,广西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南段小城故事。

法定代表人:梁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靖西市亿海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李华春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西市亿海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2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8元,申请执行费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华春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余额极少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股市证券账户信息,其本人无车辆、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华春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203元,被执行人李华春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12203元定于2020年2月8日前付清,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延迟履行金的追偿。

二、由被执行人方剑负担本案受理费378元,执行费188元。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桂1081执1120号案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桂春

审 判 员 蒙 斌

审 判 员 农定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先兴

书 记 员 宁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