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民初329号
原告:柳州市桂星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5-1号3单元一层3-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82148578W。
法定代表人:张桂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超,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三路9号恒江源商业小区1栋1单元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6822349D。
法定代表人:潘益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潘日波,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柳州市桂星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潘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柳州市桂星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桂星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桂星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桂星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蒙鹏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