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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27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瑶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洪华,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男,成年,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三路9号恒江源商业小区1栋1单元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6822349D。
法定代表人:潘益忠,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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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覃艳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文婷
书 记 员 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