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B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潘益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凌,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靖西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南段小城故事。
法定代表人:梁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西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桂10民终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靖西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被执行人靖西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5月份被执行人靖西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盘以后以价值相当的房产(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核算为准)作为还款担保,由法院查封。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桂1081执恢95号案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桂春
审 判 员 蒙 斌
审 判 员 农定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先兴
书 记 员 宁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