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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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财保62号
申请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潘益忠。
被申请人:南宁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发。
申请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南宁桃源中支行(账号:45×××87)的存款2046033.33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编号:ANAN225Z0121Q000015R)提供担保。南宁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宁南方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南宁桃源中支行(账号:45×××87)的存款2046033.33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宏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俊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