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

法定代表人:何其志,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仲案字[2019]9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