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2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803、2-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南通诺迪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6元,减半收取6223元,由上诉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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