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财保65号
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十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谢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春,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楼钱江财富广场2幢2-8032-809(CNH)。
法定代表人:孙步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1年11月25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水裕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包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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