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6006号
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440号商会大厦22楼。
负责人:***。
被告:潍坊***化助剂有限公司,地址: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0018046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潍坊***化助剂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明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来不可能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