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4622XB。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隆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39613387XA。
法定代表人:司端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隆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隆石化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12月30日、2022年3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隆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隆石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司端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隆石化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5、2022年3月17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