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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95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南国苏豪北区第4幢1**4层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8818942C。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被申请人: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4622XB。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8383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8383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62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