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786号
上诉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7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案涉纠纷系基于双方签订的《20000TPD中水回用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设计、安装等一系列内容。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20000TPD中水回用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货款支付三方协议中约定,在本协议或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前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依法属于实体审理范畴。由此,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徐毅翀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