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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642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青岛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62号7号楼1单元202户。
法定代表人:张小花,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铁男,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华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三领子村碧桂园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许叶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华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39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华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39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