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董事长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102号时代中心17楼17F。
法定代表人:黄俊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超,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青木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刘家下庄社区460号。
法定代表人:高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鲁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18号鹤祺建材市场A区-3号。
法定代表人:曹厚领,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铁男,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高超、青岛青木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鲁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出票人、承兑人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对涉案汇票应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为避免诉累、减少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胶州市,且出票人非本案当事人,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