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成丽厨饰有限公司、青岛小有快帮家居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081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成丽厨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独岗大板凳(厂房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5809342W。
法定代表人:朱智勇,总经理。
被告:青岛小有快帮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尚德大道以东、汾河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AAWM94。
法定代表人:辛庆梓,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有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尚德大道以东汾河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090261L。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被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5982436E。
法定代表人:杨铁男,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高明成丽厨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成公司)与被告青岛小有快帮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有快帮公司)、青岛有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住控股公司)、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住信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高明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小有快帮公司向原告付清工程款42520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11元(利息以425209.6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2.判令被告有住控股公司、有住信息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小有快帮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了《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小有快帮公司委托原告负责西安市雁塔区南三环东段7188号天地源曲江香都20号楼、21号楼、22号楼、24号楼、25号楼的石英石台面采购安装工程,并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采购及安装等工作,且已经被告小有快帮公司验收。原告与被告小有快帮公司双方亦对案涉项目工程款进行了结算,项目结算总额为2126048.25元,被告小有快帮公司已向原告累计支付了1700838.6元,尚有结算款+质保金剩余425209.65元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小有快帮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Z2020061701的《合同款项抵付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小有快帮公司以“以房抵款”形式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25209.65元。但上述《合同款项抵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小有快帮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方付清上述工程款项,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小有快帮公司协商,被告小有快帮公司仍拒绝付款,至今被告小有快帮公司仍拖欠原告425209.65元未付清。另,被告小有快帮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有住控股公司、有住信息公司,被告小有快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30万元,其中,被告有住控股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被告有住信息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时至今日,被告有住控股公司、有住信息公司尚未实缴上述出资。故属于被告小有快帮公司的债务,被告有住控股公司、有住信息公司依法应在未实缴出资9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小有快帮公司、有住控股公司、有住信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涉案工程地为西安市雁塔区南三环东段7188号天地源曲江香都小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畅
书记员  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