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363号
原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598243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兴明乡坊前村140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五湖大道116号综合馆二楼B8151、B8152、B8153、B815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PE26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操作错误向被告付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