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102号时代中心17楼1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青木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万科未来城三期32-2-P。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庄行政村高庄37号。 原审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18号鹤祺建材市场A区-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井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青木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票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