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223号
原告:上海道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品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上海道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道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道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诸建光
书 记 员
王怡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