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10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艳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翠菊,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务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利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本案诉争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双方在履行第一份钻井合同时,造成所打水井未达到水清砂净饮用水标准的原因是什么。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诉称在于地质原因,被上诉人诉称在于上诉人钻井技术出现问题。因打井位置系村委会选定,第一份合同约定打井的深度明显高于后两份合同,对于水井未达到水清砂净的原因认定又系专业技术问题,原审仅以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免责为由解除合同并判由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重审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向当事人释明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必要性,然后再结合鉴定情况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籍利民
审判员于英
审判员申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