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丘县南赛乡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3民初163号
原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10591372XG。
法定代表人:李星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木川,男,公司员工,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内丘县南赛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南赛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523796552993L。
法定代表人:刘贵芳,任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台县二建公司)诉被告内丘县南赛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县二建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村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二建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文国
审 判 员  任联青
人民陪审员  袁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一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