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3民初10076号
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104670498901N。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2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52110591372XG。
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信息、无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信息、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新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韩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