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2民初725号之二
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大里村村北路边,组织机构代码:5533411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10591372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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