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惠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0294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惠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294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77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京惠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惠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44777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军
书记员  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