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2588号
申请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所有的X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奇台县金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登记在***名下的X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山东百特淂威节能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冉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郝晶晶